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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的交通違法記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人實施的管理制度,當機動車駕駛人出現交通違法時,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外,其機動車駕駛證將被記分。此制度的目的是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現行違法記分制度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為依據,該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1]。
早在1996年5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開始着手起草《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南京、杭州、南昌、廣東、廣西等地均設有交通違章記分制度,其中廣東省自1985年3月開始實施[2],上海市自1994年8月1日起實施[3]。該制度旨在約束機動車駕駛員嚴重違章或屢次違章行為,對駕駛員進行動態管理,進而增強其自覺守法意識。1999年12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布《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明確對普通機動車駕駛人實行交通違章計分制。當駕駛人有交通違章行為時,除罰款等處罰外還要根據交通法規規定進行數值不等的記分,額度有1分、2分、3分、6分、12分,記分周期為自駕駛證取得之日起的一年內計算,上限為12分,該辦法於2000年3月1日起實行[4]。
2004年,為配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5],新公布的《規定》將原有的「違章記分」變更為「違法記分」,以順應新公布的法律[6]。
2021年12月,公安部公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新制定的辦法對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和完善。除調整記分項目和分值外,新規將學法減分措施列入該辦法,並對多次違法駕駛人加強教育管理。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或一次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的,將延長滿分學習時間並增加考試科目。此外,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可免予記分[7]。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執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駕駛人如有交通違法行為,視違法行為嚴重程度共分為五個分值,分別是12分、9分、6分、3分、1分[8]。
歷次調整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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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還會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並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註 2]。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則尚未繳納罰款的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註 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外,同時下發滿分教育通知書,要求參加為期7天[註 4][註 5]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或一次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的,將延長滿分學習時間並增加考試科目。此類人員的滿分學習時間將增加7天,每次學習天數最多60天[註 6]。滿分學習形式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三種,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於5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於2天,其餘天數通過自主學習完成[註 7][註 8]。對於網絡滿分教育則在交管12123手機客戶端或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申請與學習,學習形式包括課件學習和模擬考試,每天需累計學滿3小時並經管理員審核通過後才視為當天教育完成[16]。
駕駛人完成滿分學習後,可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則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路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三次以上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則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路試)。駕駛人參加所規定的考試合格後,到窗口憑成績單現場領取《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滿分考試信息反饋通知書》,憑通知書到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回機動車駕駛證,記分予以清除;考試不合格者,十日後預約重新考試[註 9][16][17]。
對於C1以下駕駛證,在完成上述流程之後即可恢復使用,但是對於B2以上駕駛證,如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還要註銷其最高准駕車型駕駛資格,具體規則如下[18]:
降級前准駕車型 | 降級後准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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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A2 | A2A3 |
A1 | A3B1B2 |
A2A3 | A3B1B2 |
A2 | B1B2 |
A3B1B2 | B1B2 |
A3B1 | B1 |
A3B2 | B2 |
A3 | C1 |
B1B2 | B2 |
B1 | C1M |
B2 | C1M |
此外,對於處在實習期內的駕駛人若累積記分滿12分,其實習的准駕車型駕駛資格將被註銷[註 10]。
以下為三個關於駕駛證滿分降級的例子:
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後30日內拒不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15]。另外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當地公安機關將對當事駕駛人處以200元人民幣的罰款[20][21][22]。
對於部分地區而言,交通違法記分制度較內地其他城市更為嚴格。以深圳市為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在深圳市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或者異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駕駛人在每個記分周期內發生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兩次或者記分達到9分的,其機動車駕駛證將被扣留,並參加駕駛理論考試(科目一);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或者異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駕駛人在每個記分周期內發生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記分達到12分的,除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及駕駛理論考試的基礎上,還應當參加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路試)[23]。而在上海市,完成滿分學習的駕駛人所需參加的考試為「恢復駕駛資格考試」,增加了地方性考試題目,與科目一不同[24]。
2020年1月14日,公安部印發《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25]。同年3月1日,重慶、四川、深圳首批試點實施「學法減分」措施,實施首日共有1.4萬名駕駛人通過互聯網學法減分系統申請網上學習,其中有4000多名駕駛人完成了學習考試,減免了交通違法記分[26]。之後「學法減分」試點城市擴大至中國大陸多地。在出台該規定之前,中國大陸部分地區已經出台學法減(免)分的措施,如深圳市於2015年8月起,在「深圳交警星級用戶」平台推出「減分學習」功能,駕駛人經過網上學習和考試,最多一個記分周期可減6分[27]。但所用系統為地方版,與全國分批試點使用的全國版完全不同,且免分適用對象與範圍有限,僅限持有當地駕駛證、當地註冊車輛,以及在當地發生的交通違法才能申請[28]。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自該日起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學法減分」措施[7]。根據規定,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後累積記分未滿12分,可以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網上學習考試、現場學習考試或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申請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每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其中[15]:
對於通過網絡學習考試申請的「學法減分」,其流程須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進行;對於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則須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記錄信息。通過網絡學習考試申請「學法減分」的駕駛人須在3日內累計學時滿30分鐘,每連續學習滿5分鐘計入累計學時,學習期間系統會抓拍駕駛人本人照片比對。完成學習的駕駛人須在7日內參加網絡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可在24小時內申請補考,最多可補考兩次。具體學習課程由省級公安交管部門設置;考試題庫以全國統一題庫為主,各地自主題庫為輔,每次考試隨機抽取20題,答對18道題及以上為合格[29]。而通過現場學習考試申請「學法減分」的駕駛人每次不得少於1小時,學習後即參加考試,考試未通過的可以補考,最多可補考兩次[30]。
需注意駕駛人不能通過「學法減分」預存分值,另外「每個記分周期可以減6分」不應理解為記分周期內的滿分分值提高至18分[29]。駕駛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學法減分」[15]:
記分制度對駕駛人後續申請增駕、換證與審驗等其他事項有一定影響。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申請增駕的駕駛人須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但申請增加輕型牽引掛車、中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駕駛人則更為嚴格[註 11]。在換證方面,對於首次申領的駕駛證,在6年有效期內無滿分記錄的可以換領有效期為10年的駕駛證;在10年有效期內無滿分記錄的可以換領長期有效的駕駛證[註 12]。
另外,對於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記錄的,或者持有其他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需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並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以及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而70歲以上的駕駛人發生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也需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並進行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註 13]。
在2004年前,機動車駕駛證實行6年有效期並實施審驗制度,駕駛人需定期審驗[註 14]。而2000年至2004年實施的記分辦法則規定了對無違章記分的駕駛人實行獎勵制度,具體標準如下[4]:
由於近年來交規趨於嚴格,一些駕駛人法律意識淡薄,實施多次交通違法行為,導致其駕駛證記分較多。根據規定,一旦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需要參加滿分學習,准駕車型較高的還需辦理降級手續。也有一些人雖然有駕駛證,但名下沒有機動車或較少開車,這些人士會有使用其駕駛證替他人記分的想法,由此形成了收購駕駛證分數、替人銷分的非法中介[31]。而買賣分數也形成了一條黑色產業鏈,不法分子會在場所張貼小廣告招攬生意,還會通過網絡平台發布信息。也有線下門店職員利用地下關係,通過非法渠道購買交警自助服務終端幫助駕駛人在家中買賣記分[32][33]。另外,通過電子警察拍攝的違法行為受攝像頭條件、光線等環境影響,難以清楚抓拍到駕駛員的面容,導致執法部門難以判定前來處理違法的駕駛證持有人是否為當時開車的違規人士,從而為代替記分帶來了可乘之機[31]。尤其在親友之間,這一情況也十分普遍,某些人士認為親友間不涉及金錢交易的記分代扣不違法[34]。
但是,代替記分和買賣記分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提供虛假證言」的行為,一經查實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31]。若情節嚴重屬於妨害公務,可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多地為駕駛證設立黑名單制度,若一個駕駛員給三輛以上機動車繳納違法罰款,或者超過三個駕駛員給同一輛機動車繳納違法罰款,則會被公安交管部門列入黑名單,限制後續的車管業務。而買賣記分也會面臨泄露個人信息的風險[34]。近年來,各地開始加強對代替記分和買賣記分的處罰力度。如2017年3月25日起實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處500-2000元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處1000-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1-3月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處2000-20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35]。2019年11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規定有代替記分、接受代替記分的行為,雙方駕駛證將被暫扣1-6個月;有金錢給付或者其他交易行為的,並處1000-5000元罰款;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行為的,處5000-20000元罰款。上述處罰對象適用買分、賣分、中介組織三方[36]。而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買賣記分的行為作出更為嚴格的處罰規定。駕駛人委託他人處罰和記分並支付經濟利益的,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罰款5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代替他人接受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罰款5萬元,一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最高罰款10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註 15]。對於交通警察和輔警有參與代替記分的,將被紀律處分[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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